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年限规定
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分为二个方面,一个是灭火器筒体,按照国家相关规定,干粉灭火器的强制报废年限是10年,即干粉灭火器筒体的有效期为10年;另外一个是干粉灭火器的灭火剂也有有效期,按照国家建筑灭火相关规定:在正常环境温度下储存,干粉灭火剂的有效期是5年。
但是,一般干粉灭火剂的更换期为1到2年,通常灭火器在重新充装时,维修单位会贴上灭火器的年检标签,多数情况下干粉灭火器在10年有效期内,每隔1-2年都需要重新充装干粉灭火剂。
以上二类有效期都是指灭火器从出厂之日起开始计算的,在使用干粉灭火器时,必须遵循正确的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。
根据GB95-2007《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》7报废规定,对于满足下列条件的灭火器必须及时报废,不能继续使用,以减少安全隐患。
1、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,达到如下年限的,必须报废:
1) 水基型灭火器—6 年;
2) 干粉灭火器—10 年;
3) 洁净气体灭火器—10 年;
4)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—12年;
2、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必须报废:
1) 筒体、器头按 8.2.1、8.2.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;
2)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.2.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;
3) 筒体严重锈蚀(漆皮大面积脱落,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,表面产生凹坑者)或连接部位、筒底严重锈蚀;
4) 筒体严重变形;
5) 筒体、器头有锡焊、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;
6) 筒体、器头(不含提、压把)的螺纹受损、失效;
7)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;
8) 器头存在裂纹、无泄压结构等缺陷;
9)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;
10)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;
11)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;
12)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(含铭牌脱落,或虽有铭牌,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;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);
13)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;
14)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;
15)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;
16)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。
3、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,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,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、压扁或锯切,报废情况应有记录,并通知送修单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