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使用工作年限限定及报废要求
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果期有两个方面,一个是灭火器筒体,遵循国家有关限定,干粉灭火器的强制报废工作年限是10年,也就是干粉灭火器筒体的有效果期为10年;除此之外一个方面,干粉灭火器的灭火剂也有效果期,遵循国家建筑灭火有关限定:在正常环境溫度下储存,干粉灭火剂的有效果期是5年。
大多数来说干粉灭火剂的更换期为 1 到 2 年,一般情况下灭火器在从新充装时,修理单位基本都会贴上灭火器的年审标签,所以说多数状况下干粉灭火器在10年有效果期内,每隔1-2年基本都需要从新充装干粉灭火剂,这两类有效果期基本都指的是灭火器从出厂之日起开始计算的。
在使用干粉灭火器时一定要遵从准确的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。
按照GB95-2007《灭火器修理与报废规程》7报废限定
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,到了是下面这些工作年限的,必须报废:a) 水基型灭火器——6 年;b) 干粉灭火器——10 年;c) 清洁气体灭火器——10 年;d)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——12年;
2 检测发觉灭火器有下列状况之一者,必须报废:a) 筒体、器头按 8.2.1、8.2.2实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;b)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.2.4 实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;c) 筒体严重锈蚀(漆皮大面积掉下,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,表层造成凹坑者)或连接地方位置、筒底严重锈蚀的;d) 筒体严重变形的;e) 筒体、器头有锡焊、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;f) 筒体、器头(不含提、压把)的螺纹受损、失效的;g)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;h) 器头有裂纹、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;i)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;j) 沒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;k)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;l) 沒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(含铭牌掉下,或虽有铭牌,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;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);m)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;n) 按GA 402的限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;o)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;p)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限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。
3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,必须在确定内部无压力的状况下,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实行打孔、压扁或锯切,报废状况应有记录,并通知送修单位。